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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如何受理案件
释义
    一、检察院如何受理案件
    1.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2.立案检查;
    3.调查核实;
    4.移送审理。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移交案件给检察院后多久会被受理
    移交检察院的案子一般要经过1个月的时间才会有是否予以起诉的结果,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的,则可以延长15日。对于认罪认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则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起诉的决定;如果是可能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不予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情况检察院不予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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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