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损害赔偿,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 2.公平适用原则。 3.适当限制原则。 4.过失相抵原则。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解决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决的方法是: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若怕对方后悔还可以到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依法进行仲裁。 ![]()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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