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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怎么办
释义
    一、医疗事故调解不受理怎么办
    不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情况下不受理医疗事故的调解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不受理医疗事故的调解申请的情况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4.已经调解终止,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5.因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申请材料清单
    医患双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调解申请书》,申请书也可由卫生行政部门代写后,由当事人确认。患者已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或继承人代表提出申请。
    除了提交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民调解,患方需出示身份证明、就医材料;
    2.患者已死亡的,其近亲属或继承人代表应当提交其他继承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3.医方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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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