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判断租房订金和定金的不同之处 |
释义 | 一、怎样判断租房订金和定金的不同之处 1.法律关系不同 (1)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但是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2)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功能不同 (1)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2)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作用不同 (1)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即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 4.数额不同 (1)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5.范围不同 (1)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2)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二、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和保证金能一起要吗 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租赁合同有约定违约金和保证金的,不能同时主张,只能主张其中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租房定金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法律网提醒您,租房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自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逗还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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