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如何交付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如何交付 行政处罚罚款需要这样缴纳: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几年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两年。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将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处罚一般应该遵循哪些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行政处罚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给被处罚人; 5.执行处罚措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