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归谁所有 |
释义 | 一、离婚后探视权归谁所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孩子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转变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方式: 1.协议变更,双方可以先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2.诉讼变更,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 三、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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