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是否可强制其退股损失 |
释义 |
一、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是否可强制其退股损失 股东侵害公司利益不可强制其退股损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不能收回股份。股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他人无权决定该合法财产。 二、股东撤资如何进行清算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撤资进行清算的方式如下: 1.减少注册资金注销股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三、股东的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的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区别在于: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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