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权是什么权利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权是什么权利 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是属于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方式; 5.流转土地的用途; 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9.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行政诉讼时效期为六个月、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该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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