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回避申请由谁决定的 |
释义 | 一、回避申请由谁决定的 回避申请由谁决定的,要具体分析。 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回避申请书一般包含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回避申请书一般包含的内容有: 1.首部:标题注明“回避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写明其身份基本情况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而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参与本案工作的职务。 2.请求事项及理由:该部分主要阐明当事人请求被申请人回避的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以及有何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3.尾部及附项:致送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4.其它。 ![]() 三、回避人员不回避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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