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间谁负责维修工作 |
释义 | 一、租赁期间谁负责维修工作 租赁期间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工作,使得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的,承租人应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房合同签订的原则有什么 租房合同签订的原则主要如下: 1.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民法典中房屋出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出租合同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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