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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撤诉如何进行诉讼
释义
    一、行政诉讼中撤诉如何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中撤诉进行诉讼是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情形有二,分别为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变更了自身所作的行政决定,原告同意撤诉。两种撤诉情形均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准许方可成功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诉讼要的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书写好起诉状,准备必要的证据,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即可。
    
    三、行政诉讼立案材料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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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