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退出是否属于抽逃资金行为 |
释义 | 一、股权退出是否属于抽逃资金行为 不属于。退股是实践中的通俗说法,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撤资行为,但撤资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抽逃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但为套取公司股份或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先缴付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资金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抽逃企业注册资金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1.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让利润。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东登记。 3.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4.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利用股东地位,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的等。 法律网提醒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三、股东抽逃出资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法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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