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按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未按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未按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下界定: 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1.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解除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书之日起,按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退还购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3.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4.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开发商均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一并承担,开发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与开发商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 1.正常延期交付的,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2.非正常延期交付则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在正常延期交付的情况下,如因情势变更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延期的,开发商可以免责,即不用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开发商的延期行为均构成违约,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三、逾期交付起诉需要的材料 逾期交房起诉需要的材料包括: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收据或发票、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购房人受到损失的证据、房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等。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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