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向何部门投诉医疗纠纷 |
释义 | 一、向何部门投诉医疗纠纷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投诉医疗纠纷。 如涉及到全国医院投诉的,可以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投诉。且可以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医疗纠纷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有: 1.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 3.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常后果,而发生的纠纷。 4.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健康权利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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