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 |
释义 |
一、探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具体如下: 1.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2.落实人口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工作,支付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交付土地实施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拆迁协议丢失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到当地的拆迁部门补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三、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三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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