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状的书写要领 |
释义 | 一、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状的书写要领 驳回破产申请上诉状的书写要领为: 1.写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 2.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上诉请求; 4.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破产的程序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 ![]() 三、宣告破产后还能经营吗 法律网提醒您,法院宣告破产后,自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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