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否允许包括材料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否允许包括材料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允许包括材料的。 但是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将该内容写进合同之中;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劳务分包的经营范围有以下三类: 1.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和建筑业劳动力交流提供交易洽谈场所; 2.为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企业发布承发包信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 3.为进入劳务交易中心的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劳务承发包、企业信用状况、企业招工、劳动力供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诉讼时效 劳务分包纠纷的诉讼有效期是三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也可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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