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产房承租人变更认定的程序方法 |
释义 | 一、公产房承租人变更认定的程序方法 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需要填写书面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的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变更意见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承租人的法律地位: 1.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而非用益物权。 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对确定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有决定性作用。 2.承租人具有从属性。 由于房屋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从属于所有权。 3.承租人具有独立性。 导致承租人在拆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有独立性的原因是租赁权的用益性。由于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可以就其使用、收益方面因拆迁受到的损失单独要求补偿安置,即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在某些方面独立于被拆迁人。 三、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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