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上怎样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
释义 | 一、法律上怎样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法律上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原告有举证义务吗 法律网提醒您,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报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此外,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若无特殊情况,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若是直接起诉的原则上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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