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审视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 |
释义 | 一、如何审视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 按照如下规则审视医疗过失的法定标准: 1.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失的责任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承担: 1.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3.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医疗过失责任的分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包括内容如下: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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