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
释义 | 一、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被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如下: 1.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 2.开标后投标人撤标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拒绝签署合同、更改合同实质内容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多久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是5天时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怎么处理 没收后的投标保证金根据下列所述情况进行处理: 1.没收的保证金归属财政所有:如果招标人的违法行为,被财政监督所发现并没收,该保证金就应该归属财政所有,上缴国库充公。 2.没收的保证金归属代理机构所有:如果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损失,比如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等行为,作弊,串标,扰乱招投标工作而给代理机构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投标人违法放弃中标资格,代理机构又不得不重新招标,那么投标人的行为给代理机构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就应当归属代理机构所有,用于弥补代理机构的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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