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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的口头遗嘱有哪些
释义
    一、无效的口头遗嘱有哪些
    口头遗嘱订立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此种应当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6.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的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无效;
    7.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
    遗嘱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遗嘱纠纷诉讼属于民事权利的诉讼,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口头遗嘱如何公证
    法律网提醒,口头遗嘱进行公证的办理流程为:
    1. 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 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予以公证。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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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