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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继承办理注意事项
释义
    一、房屋继承办理注意事项
    房产继承的注意事项有: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该房产必须依法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二、房屋继承公证费怎么收取
    法律网提醒您,继承房产的公证费用的规定是:房产五十万元以下的按0.3%收取,实收不到二百元的按二百元收取;五百万元的按0.25%收取;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的按0.2%收取;一千万元以上至二千万元的按0.15%收取;二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的按0.1%收取;五千万元以上至一亿元的按0.05%收取。
    《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三、房屋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1.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2.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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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