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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时效5年怎样理解
释义
    一、行政诉讼时效5年怎样理解
    行政诉讼时效5年按照如下含义理解:
    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是5年,超过了这一期限再提起诉讼的,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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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