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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有哪些
释义
    一、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有哪些
    撤销婚姻登记的理由有: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结婚时是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通过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可撤销婚姻程序:
    1.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请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2.工作人员对上述规定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3.当事人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签名注明签字日期;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工作人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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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