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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正确行使先诉抗辩权
释义
    一、如何正确行使先诉抗辩权
    按照如下规则正确行使先诉抗辩权: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即便一审中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二审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
    二、先诉抗辩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法律网提醒您,抗辩权是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抗辩权是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本来就是抗辩权之一,时间一过就是永远过了,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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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