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在法律中有何规定 |
释义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时间在法律中有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继承法规定实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或者资质,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法律网提醒,优先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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