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有哪些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管范围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孕妇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因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间是多长时间 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是哪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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