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要求的必备材料 |
释义 | 一、离婚案件要求的必备材料 办理离婚需要准备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等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在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申请离婚之后三十日后才能够领取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吗 离婚案件如果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律网提醒您,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离婚案当事人必须到庭吗 一般是要到庭的,因为,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等会增加一定的难度。 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还有,涉外离婚案件,一方有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当事人也可以不出庭。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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