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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能否重复进行抵押
释义
    一、土地使用权能否重复进行抵押
    土地使用权可以重复进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法律网提醒您,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后,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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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