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类解析哪些财物不属于遗产范围 |
释义 | 一、分类解析哪些财物不属于遗产范围 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如下: 1.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 2.被继承人享有的财产的使用权; 3.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 4.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产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子女到场吗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子女到场,如果无法到场并放弃继承权的,则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已经公证的遗嘱继承是不能取消的,如果认为遗产继承公证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复查。遗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网提醒您,进行公证后的遗产更具有法律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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