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
释义 |
发证部门:海关总署发证文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一节行政赔偿第二节检查赔偿第三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章赔偿程序第一节行政赔偿程序第二节检查和赔偿程序第五章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第六章赔偿费用第七章责任追究和追偿第一节责任第二节追偿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海关依法、准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第二条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的行政赔偿,适用本办法,依法检验进出境货物、物品造成的检验赔偿。第三条海关法律工作机构是海关行政赔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赔偿申请;(2)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提出赔偿意见;(3)起草行政赔偿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件;(4)处理行政赔偿附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复议案件(5)执行《行政赔偿法》已生效的法律文件(6)提出追偿处理意见(7)办理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起诉事项(8)办理与行政赔偿有关的其他事项行政赔偿案件。第四条处理赔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纠正错误。第二章赔偿范围第一节行政赔偿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政职权之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违法拘留公民的,包括:一,拘留不涉嫌走私犯罪的公民;;(二)未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留的;(三)超过法定期限的;(四)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二)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四)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致使公民人身伤亡的煽动他人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六)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其他非法行为。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行政职权之一,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处以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二)非法采取扣留、查封生产设备、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非法收取存款、风险担保、抵押贷款和质押(4)非法收取延迟报告费和监管费(5)违法采取强制性税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6)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七)未履行保管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损害或者损失的,除依法移交有关单位保管外(八)非法拒绝接受报关验货、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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