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催收非法债务罪中主体资格的界定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中主体资格的界定方式是什么 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主体资格认定方法是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是单位实施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规定三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本罪未采取列举兜底的表述,这意味着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是法律规定的三种形式,超出本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只能寻求其他罪名规制,如果不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认定为无罪。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标准有什么 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案标准有以下几点: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刑标准是什么 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刑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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