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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的条件指定是怎样的
释义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指定是怎样的
    监视居住的条件指定是: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最长的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要继续侦查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监视居住会留下案底吗
    监视居住是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就目前的阶段来看,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尚未依法作出最后的判决之前,就不能认定其有罪,那么也就不能直接认为被监视居住了就一定有案底或者没有案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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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