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实行强制拆迁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实行强制拆迁 政府可以实行强制拆迁的情况: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 三、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补偿 可以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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