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理由可以撤销合同 |
释义 | 一、有哪些理由可以撤销合同 有以下理由可以撤销合同: 1.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即对一方当事人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事项;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合同的效力待定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法律网提醒您,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利害关系人不一样,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4.权利期限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 三、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哪些 撤销合同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赔偿损失的方法恢复合同履行前的原状;另一种因合同被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所受的损失,按责任大小承担赔偿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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