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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概括行政处罚的种类
释义
    一、如何概括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执法对象是哪些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行政处罚办理时间需要多长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流程一般在九十日内结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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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