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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明确虚假破产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释义
    一、如何明确虚假破产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
    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该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
    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法律网提醒您,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虚假破产罪由什么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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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0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