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行使权利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代位行使权利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谁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三、代位行使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代位权诉讼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之所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不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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