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算起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算起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算起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有三个区别,分别是: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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