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可以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调取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下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 (2)调取证据申请及其处理。 ![]() 三、行政诉讼撤诉后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撤诉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在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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