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是: 1.概念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后履行抗辩权之处; 2.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3.适用条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二、合同抗辩权分类 合同抗辩权分类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三、合同抗辩权履行原则 合同抗辩权履行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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