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处理如下: 1.借款人返还借款 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属于无效借款合同有哪些情形 属于无效借款合同的情形有: 1.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 2.主体不合格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4.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几年 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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