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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规定有哪些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破坏前述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追诉期限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经过了十五年后追诉时效届满;如果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则经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网提醒您,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条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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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