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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
释义
    一、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
    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如下:
    1.行为人并没有取得代理权;
    2.行为人超出代理权的范围实施代理行为;
    3.取得代理权,但在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般是没有效的,不过这种无效是针对被代理人而言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网提醒,无代理权能否转变为有代理权,关键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在有的时候,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对被代理人无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对被代理人就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说,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也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区别吗
    无权代理和无权代表有区别,具体情况如下:
    1.概念不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而无权代表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3.法律效力的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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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