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庆加班怎样计算加班费 |
释义 | 按照规定,2014年国庆节从10月1日至10月7日,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相关案情介绍 孙某到A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合同约定2300元/月,2013年11月因孙某找到了更轻松的工作,2013年12月1日,孙某与A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孙某请求A公司支付法定假日加班4天的加班费1269元(即2013年5月1日和10月1日至3日共4天)。A公司认为法定假日加班是事实,但事后已安排孙某补休,孙某不同意,故公司无责任。在协商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根据孙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结果,依法裁决A公司支付孙某2013年5月1日和10月1日至3日共4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269元。 法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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