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以同时存在吗 不可以。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不成立的时候,才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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