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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无效婚姻的标准
释义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标准
    构成无效婚姻罪的标准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法律网提醒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的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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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4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