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算赔偿金的 |
释义 | 一、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算赔偿金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功怎么办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成功可以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合法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劳动者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协商不成,并且拒绝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可以到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 三、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协议解除;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3.劳动者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 4.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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