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移送管辖 |
释义 | 一、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 三、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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